核心争议点
创作主体模糊性
- AI生成内容:若虚拟主播的表演、台词完全由AI生成,可能适用《著作权法》中"法人作品"或"特殊职务作品"规则(归属开发者/公司)。
- 真人驱动型:中之人(配音/动捕演员)的表演可能享有表演者权(《著作权法》第38条),但形象版权通常归属运营方。
资产分层归属
graph LR
A[虚拟主播资产] --> B[基础模型] --> B1(开发者/公司)
A --> C[角色形象] --> C1(设计方/购买方)
A --> D[声音数据] --> D1(声优/声库授权方)
A --> E[用户互动数据] --> E1(平台/运营方)
新型权利冲突
- 人格权延伸:虚拟主播的"人设"是否享有类似姓名权、肖像权的保护(参考日本"初音未来"形象维权案例)。
- AI训练数据权属:使用受版权保护素材训练AI的行为合法性(类似Stable Diffusion版权争议)。
2026年可能的解决方案
法律层面
- 立法明确AI作品权属:可能参考欧盟《AI法案》草案,将AI生成内容版权默认归属"人类操作者"。
- 虚拟形象特殊保护:或设立类似《商标法》的"虚拟角色权",保护商业化形象(如日本《角色权法案》提案)。
技术层面
- 区块链确权:通过NFT技术记录创作过程(如阿里蚂蚁链的"AI生成物存证")。
- 智能合约授权:自动执行分成协议(例:中之人的动作数据使用每次收费0.01ETH)。
商业实践
- 三层合同体系:flowchart TB
开发者 --模型授权合同--> 运营方
运营方 --形象使用合同--> IP方
中之人 --表演服务合同--> 运营方
- 收益分配机制:参考B站虚拟主播收入分成模式(平台30%+运营方40%+中之人30%)。
风险预警
跨国法律冲突
- 中国《民法典》第127条将数据纳入物权保护,而美国部分州承认AI为作者(如《AI生成作品版权法》草案),跨境运营需注意合规。
继承问题
- 若中之人身故,其数字分身权利是否可继承?(参考韩国"金智英AI克隆案")
侵权追责困境
- 盗用虚拟形象时,起诉对象是模型开发者、运营方还是AI系统?(如2023年日本"绊爱仿冒案")
操作建议
提前确权
- 通过知识产权局进行「虚拟角色美术登记」(2023年登记费用约800元/件)
- 使用司法区块链存证(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平台)
合同关键条款
| 条款类型 | 必备内容 | 参考案例 |
|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
| 形象授权 | 二次创作权限范围 | Hololive EN合同模板 |
| 数据归属 | 用户打赏数据所有权 | B站虚拟区协议第5.2条 |
| AI训练豁免 | 允许使用表演数据优化模型 | A-Soul续约补充协议 |
建立防御性IP
- 注册45类商标(含虚拟演出服务)
- 通过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6条保护未注册形象
随着元宇宙产业爆发性增长(据普华永道预测2025年虚拟演出市场规模将达$270亿),建议从业者密切关注2024-2025年各国立法动态,特别是中国正在起草的《数字经济促进条例》中关于虚拟资产的条款修订。当前阶段通过严密合同和技术确权手段规避风险至关重要。